对外担保决策制度核心内容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财务安全,依据《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对外担保范围包括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计算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担保 [1] - 担保原则强调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强制公司提供担保 [1] 担保对象条件 - 担保对象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或经董事会/股东会认定风险较小且符合业务发展需求 [2][3] - 控股子公司向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需按制度执行 [2] 审批程序 - 担保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定情形(如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资产负债率超70%等)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 - 关联担保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3] -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内主体担保需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豁免股东会审议的情形除外 [5] 反担保要求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时,对方需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审批标准与担保一致 [5][6] - 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关联方的,需同步履行关联担保审议程序 [6] 额度管理与披露 - 对控股子公司可分类(资产负债率70%以上/以下)预计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经股东会审议后实施,需及时披露且余额不超额度 [7] - 合营/联营企业担保额度预计需满足非关联方、股东按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条件,额度调剂不超过总额度50%且需符合净资产比例等限制 [8][9] - 担保披露内容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等 [11] 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 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财务部负责台账管理并定期汇报,出现被担保人违约或破产等情况需及时披露 [12][14][17] - 债务到期后需展期担保的视为新担保,需重新履行程序 [14] - 董事及高管需对违规担保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公司需采取追偿等措施降低风险 [16][19]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由董事会解释,关联方定义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16][21]
御银股份: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