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春天: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树律意见字2025第 56 号 致: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或"公司") 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 12 号 4 楼会议室召开,青海树人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春天委托,指派蒲文茜律师、王乃龙律师出 席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 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公告了《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