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光股份: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 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 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 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 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