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2] - 公司交易决策需保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权限有效发挥,权责分明[2] - 交易事项涵盖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财务资助、担保、租入租出资产等12类活动[2] - 日常经营活动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不适用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范畴[3] 重大投资和交易的决策程序 - 董事会审议标准:交易涉及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成交金额/利润占比超10%且绝对值达1000万元(净利润/利润超100万元)[3][4] - 股东会审议标准:上述指标占比提升至50%且绝对值达5000万元(净利润/利润超500万元)[5][6] - 连续12个月内同一类别交易需累计计算审议标准,已履行程序的交易不重复计入[5][7] - 委托理财可预估额度适用审议标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任一时点金额不超额度[6] -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以协议出资额为计算标准,股权交易导致合并范围变更的需以标的公司全部资产/营收为基准[6] 审计与披露要求 - 股权交易达股东会标准的需披露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不超过6个月),非现金资产交易需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不超过1年)[7][9] - 购买/出售资产连续12个月累计达总资产30%的,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披露审计/评估报告[9] - 单方面获利的交易(如受赠现金、债务减免)或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豁免股东会审议[9]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