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六)涉及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