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制定,涵盖所有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1][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等七类主体,需主动配合公司履行披露义务[1][3] - 重大信息界定标准包括交易类事项、财务指标变动、诉讼仲裁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核心事项[3][14]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季度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且董事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财务报告须经审计[23][26] - 临时报告涵盖重大交易(资产总额10%或1000万元)、关联交易(自然人30万元/法人300万元)、担保事项等需即时披露的事项[30][34] - 自愿披露信息需保持真实性、一致性,不得与法定披露内容冲突或进行选择性披露[4][5] 信息披露流程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证券部负责日常事务,重大信息需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47][55] - 定期报告编制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牵头,临时报告披露前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59][61]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签署保密协议,对外宣传文件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防止泄密[70][73] 投资者关系与监管合规 - 业绩说明会需采取网上直播形式,特定对象调研需签署承诺书且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78][81] - 财务信息披露前需执行内控制度,财务负责人对数据真实性承担首要责任[86][87] - 违规披露将追究责任人纪律处分及赔偿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9][91] 制度动态调整机制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需及时修订保持合规性[92][93] - 数值标准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94][95]
电科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