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总则 - 制定目的为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适用范围涵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辞任、辞职、被解职等所有离职情形[3] - 管理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及保护股东权益四项核心要求[3]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生效日为收到报告当日,公司需2个交易日内披露[3] - 特殊情形下(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3] - 法定代表人董事辞任视为同步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需30日内确定新人选[4]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需遵守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4][5] 离职责任与义务 - 董事离职后3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及文件移交[4] - 离职后仍需履行任职期间公开承诺(如股份变动、业绩补偿等),否则需赔偿损失[5] - 忠实义务在离职后5年内持续有效,禁止利用原职务干扰经营或损害公司利益[5][6] - 离职人员需在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申报个人任职信息[6] 持股管理规范 - 离职后6个月内禁止转让所持股份[6]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需遵守"25%持股比例"限制,司法强制等特殊情况除外[6] 责任追究机制 - 擅自离职导致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因离职免除[7] - 公司可对未履行承诺、违反忠实义务等行为追偿直接损失及预期利益[7] 附则 -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属董事会[7]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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