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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远电子: 鸿远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 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元六鸿远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 3 名以上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 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