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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目的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适用法律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情形 [1] 任职资格与离职情形 - 明确9类禁止任职情形,包括民事行为能力缺失、经济犯罪记录、破产企业责任、失信被执行人身份等 [1]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 [2] - 特殊情形下(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成员就任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 [2] 离职程序与移交要求 - 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文件及未结事项清单,并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4]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可启动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4] -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违约需赔偿全部损失 [4]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人员需持续履行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保护延续至信息公开日 [4]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持有量的25%,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股份 [5]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5]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会可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者制定追责方案,追偿范围含直接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 [5] - 被追责者可于15日内申请审计委员会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6] 制度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7] - 数值表述规则:"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程序相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