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该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明确对责任人的追究机制 [1][2]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及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 [5] -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6]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 -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8] - 涉及收入或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经审计收入/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分别超3000万元/1000万元 [8] - 会计差错直接影响盈亏性质或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情形 [8]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差错 - 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关联担保或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2] - 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担保、合同或对外投资 [12] 业绩预告及快报差异 - 业绩预告与实际披露的变动方向不一致或幅度差异达50%以上 [13] - 业绩快报数据与实际定期报告差异幅度达50%以上 [14] 处理程序及责任追究 - 财务报告重大差错需聘请具备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9] - 审计部门负责调查责任原因并拟定处罚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11][16] - 追究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1] - 从重处理情形包括主观恶意、阻挠调查等,从轻处理包括主动挽回损失或不可抗力因素 [22][23] 制度实施与修订 -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收集追责资料,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 [7][2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旧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8]
豫光金铅: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