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概述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监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豁免内容 [2] - 基本原则要求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规避义务或进行内幕交易 [3] 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 [5][6] - 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形包括:核心技术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经营信息泄露可能损害公司或第三方利益等 [7]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的条件消除后(如信息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公司需及时披露 [8] 信息披露处理方式与程序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临时报告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则可豁免披露 [9]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补充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10]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秘书处为日常工作部门,业务部门需控制知情人范围并提交保密承诺 [11] 内部审核与档案管理 - 豁免披露申请需经董事长最终决定,获批后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存档并保存至少十年 [12]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商业秘密的公开状态、影响评估等 [13]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河南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暂缓或豁免的登记材料 [14] 制度执行与更新 - 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及时披露的行为将参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追责 [15]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替代原制度 [16][17] 审批流程附件 - 审批表需明确申请部门、时间、披露类型(暂缓/豁免)、事项内容、原因依据及知情人名单 [5附件] - 审批流程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董事长及董事长逐级签署意见 [6附件]
豫光金铅: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