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本办法旨在规范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定价公允、程序合规、信息披露透明,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1][2] - 关联交易需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原则,禁止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或损害公司利益 [2] 关联人认定标准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持股5%以上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法人等 [2][5] - 关联自然人包括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公司董事及高管、控制方的高管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等 [3][6] - 过去12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仍视为关联人 [3][7] 关联交易类型 - 涵盖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财务资助、担保、租入租出资产、委托管理、债权债务重组等18类事项 [3][9][6] - 日常关联交易包括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劳务提供等经营性活动 [6][11] 审议与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5][15] - 重大关联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5][16] - 担保类关联交易不计金额均需董事会审议,且控股股东需提供反担保 [7][16] 豁免情形 - 单方面获利益交易(如受赠现金、债务减免)、按市场利率融资、公开招标等可免于关联交易审议 [14][29]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交易可申请暂缓披露 [15][30] 其他程序性规定 - 关联董事/股东需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12][13][25][2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11][22] - 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于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的同类交易 [9][21]
豫光金铅: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