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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认购主体资格 - 认购人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及其全资子公司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中电金投),中国电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4][5] - 中国电子注册资本1848.225亿元,成立于1989年,经营范围涵盖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系统工程等,为国有独资企业 [4] - 中电金投注册资本131.520亿元,成立于2019年,主营资产管理及股权投资业务 [5] - 两家认购人均依法存续且无终止情形,符合收购主体资格要求 [5][6] 股权结构变动 - 发行前中国电子直接持股6.43%,通过子公司中电有限间接持股29.74%,合计控制发行人36.17%股份 [6] - 本次发行新股9013.07万股,总股本增至9.40亿股,中国电子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提升至42.29%(直接13.00%+间接26.89%+中电金投2.40%) [8] 法律合规依据 - 本次认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免于发出要约情形:持股超30%、承诺36个月不转让、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 [9] - 中国电子与中电金投因股权控制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需合并计算持股比例 [8] - 认购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证监许可〔2025〕1229号)及交易所审核通过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