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光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基本情况 -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日,注册资本1,390,632,221元,法定代表人为林敏,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星星电子产业区A5号 [4] - 公司于2008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水晶光电",股票代码002273 [4] -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光学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制造加工,汽车零配件设计制造销售,智能车载设备研发制造销售等 [4]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1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4% [9] - 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8] -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4] - 激励对象需自筹资金购买限制性股票,公司不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18] 激励计划合规性 -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条件,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 激励计划已通过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19] - 激励计划尚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9] 信息披露 - 公司已就激励计划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 [17] -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