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澜起科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定 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司的委托,指派陈晓纯律师、张美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澜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