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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远通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现出 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问询函》问题 4(4) (1)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09,855.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公司"或"移远通信")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 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