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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股东及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本身、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七类主体,需依法披露所有可能影响股价或投资决策的重大信息[2] - 重大信息涵盖财务业绩、并购重组、股权变动、经营计划、诉讼仲裁等七类核心事项[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是持续性责任,董事及高管需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需声明理由[3] - 内幕信息需严格保密,知情者范围应最小化,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内容一致,保持持续性、一致性,禁止选择性披露或市场操纵[4]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法定披露形式包括招股书、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报告(董事会决议、重大事件公告等)[4][8] - 年报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报需在2个月内披露,季报需在1个月内披露,且一季报不得早于年报[9]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对内容有异议应投反对票或弃权票[11] 重大事件披露标准 - 交易披露触发条件包括:资产总额占比超10%、营业收入占比超10%且绝对值超1000万元、净利润占比超10%且绝对值超100万元等五类量化标准[19]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累计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披露[19]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值超1000万元时需披露,特殊案件即使未达标准也可能需披露[20] 信息披露程序与责任 - 定期报告编制流程:高管起草→董事审阅→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3] - 临时报告流程:董事/高管知悉重大事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3]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监管沟通、投资者关系及保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24] 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人员等九类主体,需严格保密[28] - 公司需监控股东及高管的社交媒体发布,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29] - 在商务谈判等场景中提供未公开信息需签署保密协议,泄密时需立即公告并采取补救措施[29] 档案管理与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文件、股东会/董事会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0][31] - 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损失的,公司可追究责任人行政及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监管规定处理[32][33] - 收到监管函件后,董事会秘书需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向董事及高管通报[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