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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科技: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制度旨在规范担保行为并防范风险,依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对外担保范围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涵盖借款担保、票据保证等类型[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明确担保总额为母公司对外担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1][2] 被担保对象审查 - 担保对象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业务互保方、重要业务关联方或控股子公司[3] -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会2/3成员或股东会批准可为不符合条件但风险较小的对象提供担保[4] - 董事会需评估债务人资信状况,经办责任人需调查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及信用情况并逐级报批[5][6] 审批程序 - 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特定情形需先经董事会通过再提交股东会[9][10] - 股东会审批情形包括: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总资产30%,或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等[11][12] - 董事会决策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2/3同意,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评估风险[13][14] 担保管理 - 担保文件由董事长签署,财务部门负责经办并协同法律顾问处理资信调查及法律文件[18][19][20] - 公司需定期核对担保合同,监控被担保对象财务状况,发现偿债能力恶化需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22][23] - 被担保对象违约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向董事会通报[24][25][26] 信息披露 - 公司需依法披露担保事项,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等[31][32] - 被担保对象未按期还款或出现破产等情形时,公司需及时公告[33][34] - 担保信息保密要求严格,知情者需履行保密义务直至公开披露[35] 责任人义务 - 违规担保将视情节追究责任人责任,包括擅自越权签约或怠于履职造成的损失[36][37][38] - 保证人责任超出约定份额时,公司有权拒绝超额部分[29] - 破产案件中,公司需主动申报债权以行使追偿权[30]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更高规定为准[40] - 董事会拥有制度解释及修改权[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