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制度目的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适用范围包括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等情形 [1] - 管理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和保护股东权益四项核心要求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生效时间分两种情形: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需履职至新董事就任,其他情形自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2] - 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董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但需赔偿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的损失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 明确8类禁止任职情形,包括刑事犯罪记录、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监管处罚等,出现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职务 [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文件及未了结事务清单,并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3] - 涉及重大事项的可启动离任审计,审计结果需向董事会报告 [3]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违约需赔偿全部损失 [3] 离职人员义务 - 离职后忠实义务继续有效1年,执行职务产生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3]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持有量的25%,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股份 [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文件说明 [4] - 职务违规造成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4]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行为,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追偿范围含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 [4] - 被追责者可15日内申请审计委员会复核,复核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4]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并需及时修订制度 [5]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
荣晟环保: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