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粉材: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 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 知》) ;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