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材料: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 公司为规范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的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制定本制度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以及为境外上市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2] -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全过程(申请、审核、备案、上市阶段)均需执行本制度 [1] 国家秘密管理规范 - 国家秘密需由有权机关确定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执行中需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核定 [2] - 向证券服务机构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涉密文件前,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密部门备案 [3] -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存在争议时,需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确定 [3] 档案及信息安全管控 -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档案未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不得向境外机构提供 [4] - 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存放在境内,出境需按国家规定审批 [6] - 涉密工作底稿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 [6] 执行监督机制 - 公司需定期开展保密自查,并可要求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检查(含现场与非现场检查) [7] - 发现违规行为可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拒不整改者可向主管部门报告 [7] - 明确接触国家秘密人员的权责要求,并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7] 制度效力与衔接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8] - 未明确规定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8] - 现有协议中保密条款与中国法规冲突的,需及时协商修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