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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远通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定 [2]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等六类主体及中介机构等参照执行方 [2][3]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董事会需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3] 信息披露内容与程序 - 定期报告包括年报(4个月内披露)、半年报(2个月内披露)及季报,需经董事会审议且董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5][6] - 业绩预告触发条件包括净利润变动超50%、净资产为负等六类情形,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披露 [6][7] - 临时报告需对经营方针变更、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股权结构变化等29类重大事件立即公告 [8][9][10] 信息披露职责分工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财务负责人需配合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14][15] - 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需主动告知股份变动、质押冻结等重大事项并配合披露 [16][17]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需指定联络人对接董事会秘书 [15] 保密与监督机制 - 内幕信息知情人涵盖董事、控股股东、中介机构等八类主体,禁止泄露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19] - 公司需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限定内部会议敏感信息传达范围 [20] - 违规披露导致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中介机构擅自披露将追责 [21][22] 制度实施与修订 - 董事会定期自查制度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