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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威股份: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安全并提高效益 [1] - 对外投资定义为公司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设立子公司、联营、股权收购、财务性投资等 [1] - 所有对外投资需符合国家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主营业务拓展和可持续发展 [1] - 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需事先经总公司批准 [1] 投资决策 -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长,权限划分明确 [2] - 股东会审批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比50%且金额超5000万元或500万元等 [2] - 董事会审批标准为资产总额占比10%以上、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比10%且金额超1000万元或100万元等 [2] - 未达到股东会、董事会标准的由董事长批准,关联交易需按关联交易决策权限执行 [3] - 连续12个月内对外投资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 岗位分工 -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包括立项前调查分析及立项后评估 [4] - 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及会计核算 [4] -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及档案保管,审计部负责合规性审查 [4] 执行控制 - 确定投资方案时需听取专家意见,关注现金流量、时间价值及风险等关键指标 [5] - 实施方案需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及方式,变更需经批准 [5] - 实施投资计划需签订合同协议,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需经评估 [5] - 项目实施后需派驻产权代表跟踪管理,财务部门需加强收益核算及账目核对 [6] 投资处置 - 对外投资收回、转让、核销需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 [6] - 投资项目终止时需全面清查资产,核销需取得法律文书 [7] - 财务部门需审核处置文件并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8] 跟踪与监督 -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需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 [8] - 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包括岗位设置、授权批准、核算情况等 [8] 附则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解释权归董事会 [9] - 本办法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