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制定本细则旨在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董事选举流程,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2] -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2]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投票[2] - 细则适用对象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2]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候选人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2] - 提名方式包括: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名(未获接受可转为临时提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3] - 提名人需提供候选人简历及提名意图,董事会需提前披露候选人资料,候选人需书面承诺资料真实并履行职责[3] - 被提名人需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还需说明资格与独立性[4] 投票原则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秘书需解释选票填写方法[5] - 累积票数计算方式:股东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多轮选举需重新计算票数[5]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票数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5] - 投票时需注明持股总数及投向各候选人的票数,不得超限否则无效[5][6] 董事当选原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需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的50%,按得票高低排序确定[6] -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但满足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时,缺额下次补选;若不足三分之二则启动第二轮选举或两个月内再开股东会[7] - 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定当选者时,进行第二轮选举或后续另行选举[7] 附则 - 细则自股东会审议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8] - 条款与法律法规或修订后《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8]
正弦电气: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