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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商业: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确保资产安全,依据《公司法》《民法典》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对外担保定义为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1]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需执行本制度,并在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审批及信披义务[1] 对外担保基本原则 - 担保需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签署担保文件[2]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担保时,对方需提供反担保[2] 决策权限与审批流程 - 所有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 - 股东会审批事项包括: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等[2][3] - 关联方担保表决时,相关股东需回避,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 被担保人资质审查 - 被担保人需为互保单位、重要业务关联方或控股子公司,且需具备偿债能力[4] - 禁止担保情形包括:提供虚假财报、曾有逾期记录、经营恶化、上年度亏损等[4] 申请与合同管理 - 担保申请需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包含债务说明、还款计划及反担保方案等[4][5] - 担保合同需明确主债权种类、履行期限、担保范围及反担保条款等核心内容[6]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 财务部负责担保日常管理,需定期核对合同并监控被担保人财务状况[6][7] - 债务到期后需展期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若被担保人违约需及时追偿[7] 信息披露要求 - 担保决议需按深交所规则及时信披,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逾期15个交易日需立即报告[8] 责任追究机制 - 违规担保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及行政处分[9][10] - 因关联方未偿债导致担保责任的,董事会需采取诉讼等追偿措施[10] 附则与执行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执行[1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