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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菱科思: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防止资金占用的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旨在规范资金管理并保护股东权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及合并报表子公司间的资金往来 [1]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利益,董事及高管对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1] 关键主体定义 - 控股股东定义为持股超50%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 [2] -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个人或机构 [2] - 关联方包括法律及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联法人及自然人 [2] 资金占用禁止条款 - 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经营性往来占用公司资金 [2] - 禁止公司以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等六类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2] - 关联交易需及时结算,避免形成非正常经营性资金占用 [3] 监督与执行机制 - 财务部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支付需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 [5] -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内控执行,提出改进建议并确保经营合规 [5] - 资金占用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业务协同性且经评估/审计,定价需折扣并公告 [6] 责任追究与处罚 - 董事及高管协助资金占用将面临处分、罢免或赔偿,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6] - 违规担保导致损失的,相关董事需承担连带责任 [7]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责任人将受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依法追责 [8] 制度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由董事会解释修订并自审议通过后生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