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确保投资安全与效益,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1] - 对外投资定义涵盖货币出资、权益/技术/实物等作价出资,以及通过收购/置换/出售等导致资产增减的行为[1]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形式含子公司/联营企业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委托理财等[1][2] 投资原则与审批权限 - 投资需符合国家法规及公司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投资需事先获批[2][4] - 审批权限划分:董事会审议标准为资产总额较高者、营收10%且超1000万元、净利润10%且超100万元;股东会审议标准为营收50%且超5000万元、净利润50%且超500万元[2][3] - 未达董事会标准的投资由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审批,需向董事会备案[3] 投资前期管理与执行 - 长期股权投资需由投资管理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形成报告涵盖技术经济指标、财务评价及风险分析[4] - 金融资产投资需提交含金额/品种/收益预测的报告,重大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5][6] - 委托理财需选择资质良好的机构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资金安全[6] 投资执行与处置控制 - 投资实施需明确出资时间/金额/责任人员,变更需经审批,合同签订需咨询法律意见[6][7] - 公司需跟踪被投企业财务状况,可派驻管理人员并建立报告/考评制度[7] - 投资处置权限与实施相同,回收条件包括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等,转让条件含亏损/资金需求等[7][8] 监督与责任机制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缺陷需督促整改,重大风险需报告董事会[8] - 董事/管理人员因过失或越权审批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责任,怠于履职者可能被追偿[8][9] 附则与修订 - 本办法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可修订但需重新报股东会审批[9] - 解释权归属董事会,未尽事宜以国家法规为准[9]
英科医疗: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