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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特新材: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情况 -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包括发行条件、方案、预案及授权事宜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4][5] - 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为"志特转债",债券代码为"123186",发行规模为6.14亿元,期限6年 [6] 赎回条件触发依据 -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赎回条件为: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 [6] - 初始转股价格为41.08元/股,后因限制性股票激励归属、年度权益分派及股价触发下调条款,经多次调整至8.86元/股 [9][10][11] - 2025年6月19日至7月9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满足连续15个交易日不低于调整后转股价格(8.86元/股)的130%(即11.52元/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 [11] 赎回程序及批准 - 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行使提前赎回权的议案,并授权管理层办理后续事宜 [11] - 本次赎回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的规定,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14] 法律结论 - 公司可转债已满足《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且赎回程序合法合规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