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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迪: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制度旨在完善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明确独立董事职责权限[1] - 独立董事定义: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2] -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独立性要求 - 独立董事需独立履职,不受主要股东或利害关系方影响,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5] - 八类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包括持股1%以上股东亲属、控股股东附属企业任职人员等[6] - 独立董事需每年提交独立性自查报告,董事会同步出具评估意见并与年报同时披露[4] 任职条件 - 独立董事需具备上市公司董事资格及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法律法规[7] - 需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培训,无重大失信记录,具备法律、会计或经济专业背景[7] 提名与选举程序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股东大会选举且实行累积投票制[8] - 候选人资料需在深交所公示3个交易日,异议候选人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8] 职权与履职要求 - 独立董事享有特别职权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需每年提交述职报告,涵盖参会情况、与中小股东沟通、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等内容[14][26] - 对关联交易、承诺变更等重大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20] 专门委员会职能 - 审计委员会需审核财务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聘免事项,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3] - 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及高管人选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薪酬政策及股权激励方案[24][25] 履职保障 - 公司需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需确保信息畅通及资源支持[30] - 独立董事可要求延期审议不充分议案,履职遇阻碍时可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33]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并需支付适当津贴(标准由股东大会审议)[34][35] 制度实施与修订 - 本制度自2025年股东大会通过后施行,取代2023年旧版制度[39] - 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执行,抵触时需及时修订并报股东大会审议[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