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汽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李明、董事兼副总经理马翠兵在控股股东江汽控股担任董事职务,未担任其他行政职务,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 [2][4] - 二人曾与江汽控股签署劳动合同并领薪事项不符合当时适用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规定,但未对公司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5] -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完成整改,相关人员劳动关系已转移至公司并自2025年2月起在公司领薪 [4][6] 境外子公司备案情况 - 公司部分境外经营子公司未取得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主要系相关主体设立时间较早、经办人员对政策理解偏差导致 [11][12] - 意大利设计中心、香港公司及越南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占比均较小(不超过5%),对公司不具有重要影响 [14][15] - 俄罗斯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占比超过5%的情形,但已通过后续增资过程履行备案程序进行补正 [16][17] 互联网业务情况 - 公司主营业务不包含文化传媒及广告业务,部分子公司虽经营范围涉及但未实际开展相关业务 [23][24] - 公司通过自有互联网载体及第三方平台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和网约车业务,报告期内互联网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7.87%、1.19%和1.76% [29][30] - 子公司和行科技通过自有平台及第三方聚合平台开展网约车业务,属于互联网平台业务,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必要资质 [2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