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张强等17人,其他原审被告包括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 [1] - 公司因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 本次判决情况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 -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 [1]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 其他诉讼事项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 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 该笔涉案金额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处理结果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依据本次判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 [1] -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