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辰: 江苏华辰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制度背景与目的 - 公司为完善法人治理制度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1]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选举,允许股东集中或分散使用表决权 [1][2] 累积投票制核心规则 - 股东表决权计算方式:持有股份数×应选董事人数(例:持有100股选9名董事,则拥有900票) [2][3] - 投票权可自由分配,支持非整数分配(如305票、208票、387票分配给3名候选人) [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需分别选举,投票权不可交叉使用 [2] 提名与选举程序 - 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审议 [1] - 董事会需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简历及基本情况 [1] - 选举分轮次进行,每轮需重新计算表决票数,董事会秘书需现场宣布票数并接受核对 [2] 选举结果判定机制 - 首轮当选标准:得票数超过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0% [2] - 票数相同处理:对得票相同者重新投票,按票数高低排序确定当选 [2] - 三轮投票未满额时,原任董事暂不离任,董事会需在15天内召开临时会议补选 [2] 投票执行与有效性 - 公司需向股东提供书面操作说明,必要时安排现场指导 [3] - 选票有效性判定:使用票数≤合法表决权数为有效,超出则无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3] 制度修订与解释 - 细则修订需董事会提出草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3] - 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条款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