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新能泰山: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6][7] - 信息披露需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禁止提前泄露未公开信息[8][9]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内容一致,不得误导投资者或操纵市场[10][11]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临时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等[11][12] - 年度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时限为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12][13] - 定期报告需包含财务数据、股东结构、管理层变动等核心内容[14][15] 信息披露流程与职责 - 董事会为信息披露决策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32][37]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披露[17][47] - 临时报告需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披露,涉及异常交易时需及时澄清[23][29] 保密与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涵盖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等[69] - 涉密信息可申请豁免披露,但需在保密原因消除或信息泄露时补披露[52][53] - 公司禁止向非授权机构提供未公开信息,外部顾问需签署保密协议[34][55] 违规责任与处罚 - 信息披露违规可能导致责任人被警告、辞退或追究法律责任[74][75] - 中介机构擅自披露信息将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追责权利[76]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需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77][78] - 董事会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