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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1][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机制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要求对可能影响股价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管、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管理层[3][4]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符合条件时需履行相同报告义务[2][5] - 信息保密要求:董事、高管及接触未公开信息人员需严格保密[6] 重大信息事项标准 - 需上报事项包括:资产交易(非日常经营类且净资产占比10%以上)、重大诉讼或仲裁(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关联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净资产占比0.5%以上)[4][8][9] - 其他触发标准: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10%以上、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净利润10%且超100万元、营业收入10%且超1000万元[9] - 连续12个月内同类交易需累计计算[5] 重大风险情形报告 - 需紧急报告的情形包括: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超30%、董监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董监高受重大行政处罚、控股股东持股变动或股份被质押/冻结等[5][11] - 控股股东拟转让股份导致控制权变化时,需在达成意向后持续报告进展[6][7] 报告程序与责任 - 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为信息接收部门,报告需通过传真、电话或邮件等方式提交[7][8]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分析并判断是否需披露或审议[8] - 报告义务人为第一责任人,未及时上报将面临批评、经济处罚甚至法律责任[8][10] 其他规定 - 信息保密要求扩展至所有知情人员,禁止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10]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