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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建 立健全"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制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和国资委《中央企业 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8 号)《关于深化中 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资发监督规〔2020〕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 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制定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职责内容、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考核评价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组织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效能。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忠于职 守,做到独立、客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