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 福莱新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 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和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日期、条件、价格、限售期等)未违反法律法规,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1] -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出现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如最近会计年度财报被出具否定意见、36个月内未按承诺分配利润等 [2][3] 激励对象资格 - 激励对象不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 [4] - 激励对象需满足条件:最近12个月未被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未受重大行政处罚、无《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管的情形等 [4] - 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激励计划目的 - 通过建立员工与股东利益共享机制,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 [4] - 旨在提高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促进长期持续发展 [4]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实施该激励计划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