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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凯普: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并维护股东权益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需对可能影响股价或投资决策的重大信息负责 [1][3]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九类,需在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 [3][10]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且不得选择性披露 [2][5] - 自愿披露信息不得与法定披露内容冲突,需保持一致性,禁止利用自愿披露操纵市场 [3][7]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该信息交易,任何单位不得非法要求披露未公开信息 [2][5] 定期报告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需经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 [5][14] - 年度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股东持股情况、管理层讨论等15项内容,中期报告需包含7项核心内容 [5][15][16]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内容真实性时应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需书面说明理由 [6][7][21] 临时报告要求 - 发生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权质押等)时,公司需立即披露事件起因及影响 [8][25]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形成决议、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时,若信息已泄露或证券交易异常需提前披露 [9][27]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 [9][10][28] 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管理部门 [10][29]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需指定信息披露报告人,在重大事件发生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书面材料 [15][16][42] - 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董事及高管履职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 [19][50][52] 责任追究与合规要求 - 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19][54] - 违反保密义务或擅自披露信息的责任人将受行政及经济处分,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9][57][58] - 信息披露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更高层级规定为准,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 [20][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