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并保护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规[1][2] - 董事会为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负责人[2] -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唯一信息披露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重大信息[2][5] 重大信息的定义与范围 - 重大信息指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或可能显著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未公开信息,需通过证监会指定媒体正式公开[8] - 范围包括《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定期报告内容、股份回购计划、重大资产重组等[9] 内部人员范围 - 内部人员涵盖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子公司管理人员、涉密岗位员工(如财务、审计、法务等)及临时聘用顾问[10][11] - 因工作接触重大信息的非内部人员知悉后即受本制度约束[20] 保密制度 - 内部人员需在信息公开前严格保密,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12][13] - 公司应分阶段披露重大事件(如资产收购、重组等),并记录内幕知情人名单及知悉时间[17][18] - 信息泄露时需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开补救[19] - 对外提供未公开信息需签署保密协议,业务部门需书面提醒外部单位履行保密义务[24] 信息披露管理 - 非正式公告形式(如新闻发布会、采访、分析师沟通等)需经董事长批准并登记[25][26]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第一时间通知公司披露重大信息,筹划阶段事项若难以保密需立即公开[27] 罚则与附则 - 违反保密规定者将面临处分(批评、罚款、解职等)及赔偿责任[2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32][33]
达利凯普: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