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制度旨在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防止资金占用,保护股东权益,建立长效机制 [1] - 制度涵盖经营性资金占用(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垫付费用、代偿债务等)两类情形 [1][2] - 明确禁止关联方通过9种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包括垫付费用、拆借资金、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等 [3][4] 关联方管理规范 - 董事会秘书需制作并维护关联方清单,财务部留存用于资金支付核查 [2] - 股东、董事及高管需如实披露关联方信息,变更时需立即更新清单 [2] - 关联交易需及时结算,避免形成非正常经营性资金占用 [3] 资金使用限制 - 严禁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等费用或代偿债务 [3] - 禁止通过委托贷款、虚假票据、无对价资金提供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资金 [3] - 非高管/非员工关联方不得借支报销费用,董事履职相关差旅费除外 [4] 监督与审计机制 - 财务部需定期检查并上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4] -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并提出改进意见 [4] - 年度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需出具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说明并公告 [5] 支付程序控制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清欠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负直接责任 [5] - 关联交易支付需经决策机构审批并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审批决议 [5][6] - 财务部支付前需审核协议合规性,经财务总监和董事长双重审批 [6] 责任追究措施 - 对纵容资金占用的高管可解聘或追刑责,董事可罢免或追责 [8]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损失时,责任人需承担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8] 制度效力与修订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修订权归董事会 [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生效,修订需同等程序 [9]
达利凯普: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