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制度旨在规范担保行为并控制资产运营风险,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1] - 对外担保范围涵盖为他人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全体董事及高管需对违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2][3] - 担保原则强调合法性、审慎性、互利性和安全性,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4][5] 第二章 审批权限 - 对外担保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特定情形需股东会批准[6][7] - 股东会审批情形包括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等[7] - 股东会审议关联方担保时,相关股东需回避表决且需其他股东半数以上通过[2] - 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担保)的部分担保可豁免股东会审议[8] 第三章 对象及办理程序 - 被担保方需经营财务正常且能提供有效反担保,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信审查并提交董事会审议[9][10] - 财务部门需承担担保资格审查、手续经办、后续跟踪及文件管理等职责[11] - 董事会需评估被担保方财务及信用状况,担保合同由总经理或授权代表签署[12][13] - 展期担保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子公司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14][15] 第四章 反担保 - 非全资子公司担保需提供董事会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需与担保数额匹配[16] - 不接受已设定担保或权利限制的资产作为抵押/质押,需依法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17][18] 第五章 风险管理 - 财务部门需监控被担保方资金使用及经营状况,发现风险需及时汇报并制定对策[19] - 被担保方违约时需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破产案件中需预先行使追偿权[20][21] 第六章 附则 - 制度术语定义明确"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与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6][7][23]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24]
达利凯普: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