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制度旨在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关联交易行为需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原则,禁止损害公司利益[2] 关联人及关联关系定义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涵盖直接/间接控制方、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及高管等[4][5] - 关联关系指财务或经营决策中能对公司施加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人事、管理及商业利益关系[7] - 过去12个月或未来12个月内符合关联人条件的法人/自然人视同关联人[6] 关联交易类型与基本原则 - 关联交易涵盖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存贷款业务、共同投资等资源或义务转移事项[9] - 交易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联方股东及董事需回避表决,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10][14]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 股东会审批权限: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现金捐赠和担保除外)[12] - 董事会审批权限: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13] -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14] 信息披露要求 - 关联交易协议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需按规定披露,达到董事会标准的交易需及时公告[17][18]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的交易需累计计算并履行审议披露义务[19] - 披露文件包括公告文稿、交易协议、董事会决议、中介报告等[9] 豁免披露情形 - 现金认购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按同等条件向关联自然人提供服务等交易可免于关联审议披露,但需符合深交所规定[22]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并启动修订程序[26][27] - "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定义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等[24]
浙江永强: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