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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大门: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及董事选举程序,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 [1]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投票权=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给候选人 [1] - 细则适用对象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 [1] - 董事选举结果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及结构 [1]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候选人需符合《公司法》资格要求,可由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2] - 临时提案提名需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包含候选人身份证明、简历等资料,召集人需在2日内补充通知 [3] - 候选人需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并保证资料真实性,独立董事需额外声明独立性和任职条件 [3] - 董事会审核候选人资料后,符合资格者以单独提案提交股东会,不符者需在股东会说明 [3] 累积投票制执行细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投票,投票权分别按持股数×对应类别应选人数计算 [4][5] - 股东投票时仅投同意票,可集中或分散投票权,超票数需重新确认否则无效,少投部分视为放弃 [5] - 多账户股东可通过任一账户网络投票,选举票数按同类股份总数计算 [5] 董事当选原则 - 董事当选需获出席股东会表决权半数以上,按得票数排序确定,票数相同者需第二轮选举 [6] - 当选董事不足应选人数但超《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缺额下次股东会补选;若不足三分之二则需两个月内重选 [6] 特别操作程序 - 股东会通知需说明累积投票制,主持人需在表决前再次明确规则 [7] - 选票需标注会议名称、候选人信息、股东持股数及累积票数,并附填写说明 [7] - 董事会秘书需在投票前宣布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异议需立即核对 [7] - 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投票,实施细则与法律冲突时以新规为准 [7][8] 附则 - 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批准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