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宠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董事选举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规则 - 股东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表决权数等于持股数乘以拟选董事总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1]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由持股1%以上股东提出 [2] - 董事会需在投票前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操作流程,计票人员需核对选票有效性 [2] 候选人提名与投票 - 持股3%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前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审议 [1] - 股东投票时需注明持股数及每位候选人的投票权数,总票数不得超过有效持股数 [2][3] - 若投票权数超限,计票人员需要求股东重新分配,否则选票作废 [2] 计票与当选规则 - 候选人按得票数排序当选,但需获得出席股东会半数以上有效表决权支持 [3] - 最后两名得票相同且超拟选人数时,需对相同得票者重新选举 [3] - 三轮选举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原董事留任,15天内重新召集股东会补选 [3] 实施细则效力 - 本细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 [4] - 若与国家新法规冲突,需立即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 [4]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代为征集表决权 [1] - 监票人需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并按规则确定最终董事人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