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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翔新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王承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收购人主体资格 - 收购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承辉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芳可、王承日(WANG CHENGRI)和姚琼,四人关系为父子、兄弟及夫妻关系 [4] - 王承辉持股30,338,833股(占公司总股本47.01%),王芳可持股33,000股(0.05%),王承日持股33,000股(0.05%),姚琼持股18,000股(0.03%)[4] -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情形,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合规股东资格 [5] 本次收购具体情况 - 收购源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股票归属,导致收购人合计增持124,500股 [6][7] - 增持后王承辉持股比例降至46.82%,王芳可持股增至66,000股(0.10%),王承日持股增至66,000股(0.10%),姚琼持股增至36,000股(0.06%),收购人合计持股比例达47.08% [6][7] - 本次收购已通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包括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及授权议案等 [5][6] 信息披露与合规性 - 公司已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公告文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7] -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因王承辉原持股超30%且十二个月内增持未超2%,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8] 法律意见结论 - 收购人主体资格合法,本次收购程序合规且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条件,信息披露充分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