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ST亚联: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7月)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制度总则 - 制定目的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建立防止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占用行为发生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关联方范围涵盖《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定义的关联自然人和法人 [1][2]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通过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支费用、代偿债务等) [1][3] 适用范围与定义 - 适用对象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2] - 控股股东定义:持股超50%或表决权具重大影响的股东,及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2] -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或协议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2] 资金往来原则 - 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经营性往来占用公司资金 [3]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提供行为: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代偿债务等 [3][4] - 关联交易须严格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4] 监管措施与责任 - 财务部定期检查资金往来,内审部核查非经营性占用情况 [4] - 年审会计师需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告,独立董事需定期核查并提请异常处理 [4] - 发生侵占时董事会需采取措施要求赔偿,必要时提起诉讼或向监管机构报告 [5] - 资金占用清欠方案需及时报告,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主业相关、评估审计、独立董事审议等条件 [5][6]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及高管纵容资金占用的,可面临警告、解聘或刑事责任追究 [6][7] - 非经营性占用造成损失的,除处分责任人外可追究法律责任 [7]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