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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联: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7月)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保障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专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1] - 超募资金定义为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需专户管理[1] - 募集资金使用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他用[6] -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6]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大额支取通知(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预警)、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3][4] - 三方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需重新签订并公告[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仅限用于主营业务,禁止证券投资、财务资助、质押或变相挪用[5] - 资金支出需按审批流程执行,超董事会授权需报董事会批准[5] - 项目搁置超1年、投入不足计划50%或环境重大变化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6] - 变更用途、超募资金使用、节余资金超净额10%等事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6][7][13]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等安全型,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8]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投资[9][10] - 现金管理或补流需公告资金基本情况、使用计划及风控措施[8][10]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用途变更,需履行审批及披露程序[10]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或现金管理,使用计划需在项目结项前明确[12][13] - 变更实施地点需说明原因及影响,保荐人需发表意见[11] 监督与检查机制 - 财务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4]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披露专项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14][15]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检查,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16][17] 附则 -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经股东会审议生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