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制度总则 - 制定目的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 - 担保范围包括银行借款担保、信用证/承兑汇票担保、保函担保等,涵盖公司及子公司间互保[2] - 所有担保行为需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3] - 禁止为股东或其控制企业提供担保(《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4] 担保审批管理 - 董事会需掌握债权人资信状况,审核内容包括企业基本资料、财务报告、反担保方案等10项材料[10] - 银行借款担保需提供被担保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分析等5类材料[11] - 存在资金投向违规、财务造假、历史担保违约等8类情形者不得提供担保[12] - 董事会审批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同意且过半全体董事通过,关联董事需回避[13] -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累计担保超净资产50%、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对象担保等7类情形须提交股东会审批[15] 担保合同与风险管理 - 担保合同需明确债权人、债务金额、担保方式等7项核心条款[21] - 财务部门需完善反担保法律手续,包括抵押/质押登记[22] -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核对担保合同、跟踪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23][24] - 被担保人出现债务违约或破产时,需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5][26]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责任人,需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及风险事件[29][30] - 被担保人逾期15交易日未还款或破产时需及时公告[31] - 越权担保或失职造成损失者需承担法律及赔偿责任[33][34][35]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修订权归股东会[38][39] - 制度生效后原担保管理制度自动废止[40]
赛微微电: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