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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总则 - 本制度旨在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并维护股东权益 [1] - 适用对象包括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涵盖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通知即生效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60日内需完成补选 [3] - 董事在特定情形下(如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缺会计专业人士)需继续履职直至新任就任 [3]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执行 [6] - 存在《公司法》禁止情形、被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不适任的董事及高管需立即或30日内解除职务 [7][3]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7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文件、印章及未结事务清单并签署交接确认单 [8] - 涉及重大事项的离职人员需接受离任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9] - 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的离职人员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否则公司可索赔损失 [10] 离职后的义务与限制 - 离职董事及高管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半年内仍有效,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11] -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且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12][13] - 离职董事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需遵守25%持股比例限制 [16] 信息披露 - 离任公告需说明离职时间、原因、职务变动、未履行承诺及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18]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 [19] - 异议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但复核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20] 附则 -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21][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