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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委托理财制度旨在规范业务管理、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并维护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委托理财定义为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合法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2] - 公司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原则,且不得挤占正常运营资金[3][4] 理财产品要求及审批权限 - 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品种[5] - 委托理财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由总裁办公会议审批,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8] - 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审批权限的需重新履行程序,已审批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8][3] 执行程序及日常管理 - 财务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包括资金来源、规模、预期收益及风险评估,并提交分管领导审议[10] - 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需由财务中心统一提交申请,经公司审批后实施[11] - 财务中心需按月核对理财台账与账务,分析收益并跟踪产品底层资产变动,偏离业绩基准20%以上需专项说明[12][6]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 审计部对委托理财进行日常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可发起专项核查或审计[14][17][18] - 公司需选择合法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指派专人跟踪投资安全状况[15] - 信息披露需包含理财目的、品种、金额、期限、资金来源、影响及风控措施等要素[19][8][11]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审议通过后生效[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