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保护投资者权益 [1][2]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证券募集的专项用途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净额超计划部分 [2]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资金存放使用情况,董事及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且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3][4] 募集资金存放规范 - 资金必须存入董事会批准的专户,多轮融资需分设专户,境外项目需额外安全措施 [5] - 资金到账后需1个月内完成验资,大额资金可分银行存储但需保持同一项目资金同账户 [6][7] - 专户需与银行、保荐人签三方监管协议,约定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需通报 [8]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资金需专款专用于主营业务,禁止财务性投资、关联方占用及变相用途变更 [11][13]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变化、搁置超1年或进度不足5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14] - 闲置资金可现金管理但限于保本型产品,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 [19][20] 资金用途变更程序 - 取消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方式等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保荐人意见 [28] - 仅在公司与子公司间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不视为用途变更,但需董事会决议 [13] - 新投项目需符合主业,收购控股股东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 [30][31] 监管与信息披露 - 财务中心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每月编制报表,内部审计每半年核查 [34][36] - 董事会需每半年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含实际进度差异说明及闲置资金收益 [26][38] - 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同步披露 [26][39]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披露合理性 [24] - 闲置超募资金临时补流需说明必要性,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 [21][24]
安通控股: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