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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管理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1] -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涵盖公司本身、董事及高管、控股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重大交易相关方等主体[1] - "信息"定义为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及监管要求披露的内容,"披露"需在规定时间、媒体以规定方式公开[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禁止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并确保所有投资者同步获取[2] - 自愿披露信息不得与法定信息冲突,需保持持续性、一致性,禁止选择性披露或操纵市场行为[3] -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七类,公开承诺需及时披露并履行[3] 信息披露渠道与格式 - 法定披露渠道为上交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全文需同步发布于网站和报刊,禁止以新闻发布替代公告[4] - 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版本需内容一致,歧义时优先采用中文[4] - 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前补发公告[4] 定期报告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和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5] - 年度报告需包含十大股东持股、控股股东情况、董事报酬等12项内容,中期报告需披露股东结构变化等核心数据[5][7]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披露,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董事无法保证内容需投反对票[6][8] 临时报告要求 - 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资产减值、股权质押等需立即披露起因及影响,涵盖21类情形[10][11] - 披露时点为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知悉事件发生时,若信息泄露或股价异动需提前说明现状[11]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重大事件若影响股价,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12] 信息披露职责分工 -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并参加关键会议[14] - 董事会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洽谈证券业务[15] - 董事需主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高管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进展[16] 信息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编制流程包括部门填报、财务中心审核、董事会办公室汇总等7个步骤[17] - 临时报告需信息知情人第一时间报送董事会秘书,经分类汇报后按权限提交审议[18] - 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时需及时发布更正或澄清公告[18] 保密与法律责任 - 董事、董秘等接触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需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20] - 违规披露导致损失需承担赔偿、行政或刑事责任,中介机构擅自披露将追责[21] - 信息泄露或交易异常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告[16]